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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一、受理范围 (一)与被投诉会员或投诉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虽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知道且有证据证明会员具有违规行为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 (五)实名投诉,并有个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律师协会有权主动调查并作出处理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超过投诉查处时效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三)投诉事项与律师执业行为无关的; (四)不能或拒绝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不足、无法证明违规事实的; (五)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投诉人又向该受理部门的上级单位再次投诉的; (七)经律师协会处理结案,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没有新的证据再次投诉的; (八)其它不属于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 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正在就会员的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律师协会暂不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投诉材料,由本会装订留存,不予退还; (二)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整理成书面文字,由当事人在每一页上签字并捺手印; (三)投诉人应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借投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律师协会正常工作; (四)向本会投诉的同时,不影响投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投诉查处程序自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之日起中止;请根据具体情况在主张权利的时效内向其它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不要因为在本会的投诉错过诉讼时效; (五)来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