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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运用“套路贷”知识成功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
admin
来源:
菏泽市律师协会
2020-03-0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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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了二审判决,该判决采纳了上诉人代理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涛、赵迢群的代理意见,认定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是涉嫌经济犯罪,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被上诉人)的起诉。

案件源于菏泽的庞某夫妇因急需用钱,通过菏泽的陈某、淄博的胡某向名义借款人张某借款35万元,由胡某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由庞某夫妇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根据对方要求将银行卡和密码交付给了对方。期间,陈某、胡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收取庞某夫妇手续费、路费等费用数万元。借款名义上35万元,庞某夫妇实际用款仅十几万元。

2017年张某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某夫妇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违约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庞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及月息二分的利息,同时判令张某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济南市历城区一审判决作出后,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杨永涛、赵迢群律师接受庞某夫妇的委托,提起了上诉。通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代理律师认为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于是紧紧围绕最高院关于套路贷的有关规定及“套路贷”的构成制定了周密的代理方案。

2019年3月,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为迫使原告出庭接受询问,杨永涛、赵迢群律师对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代理授权提出异议,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本人出庭。法庭鉴于无法当庭核实授权委托书是否系被上诉人本人所签,且考虑到一审被上诉人未出庭及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出庭的事实,法庭采纳了杨永涛、赵迢群律师的建议,书面告知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被上诉人必须出庭,否则将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2019年4月,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庭审中,杨永涛、赵迢群律师运用专业的“套路贷”知识以及对证据规则熟练的掌握,避开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据、公证书、抵押登记证书等证据,针对借款过程、资金的来源、交易习惯、利息支付、诉讼程序等问题向被上诉人本人展开攻击性发问,被上诉人的回答多是不知道或者是沉默,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因欲替上诉人回答问题多次受到法庭的警告。

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在借款过程、资金来源、借款交付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而且被上诉人不能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杨永涛、赵迢群律师凭借专业的“套路贷”知识和高超的庭审诉讼水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此,案件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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