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第四届菏泽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3月15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16年9月2日进行第二次修订,2018年2月22日进行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5日进行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活动,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队伍输送合格人才,确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实习一年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菏泽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接受菏泽市司法局、山东省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市律协组建专门委员会“执业考核与实习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考委会由市律协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考委会主任由市律协负责人担任。
考委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另行确定。
市律协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复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的复核工作。复核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组成。复核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省律协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的程序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考委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㈠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4、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5、社会责任感。
㈡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3、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4、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㈢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5、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㈣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2、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3、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尊重指导老师、服从指导和管理以及工作责任心的情况;
5、实习人员的团队精神和配合协作意识的情况。
第九条 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应当书写实习工作日志。指导律师应当每月进行检查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并出具审核意见。实习工作日志作为面试考核的重要依据。
专职实习人员工作日志表载明的实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5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人员工作日志表载明的实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50个工作日。
第十条 考委会每年度内组织六次实习考核活动,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的第一周的工作日受理实习人员申报的考核材料,其他时间不予受理。遇节假日顺延。
考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书面考核与面试考核时间,如有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需延期举行的,考委会将在菏泽律师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㈠《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申请表》;
㈡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㈢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㈤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㈥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㈧《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㈨专职(兼职)实习工作日志、指导律师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㈩市律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㈥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实务训练记录复印件1份:
㈠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准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1.接待情况;2.案件简介;3.案件特点;4.接谈案件指导律师的法律意见;5.实习人员的观点;6.心得体会。
㈡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办理委托手续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准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1.办理委托手续包括委托书及委托合同内容;2.应当注意的问题;3.心得体会。
㈢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5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活动的个案工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庭审笔录为实习人员参加庭审情况所做的庭审笔录,不得使用法院工作人员所做的庭审笔录替代)。
准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1.庭审时间、审理法院、案件名称、诉讼地位;2.参与案件的具体环节;3.案件的基本情况;4.庭审笔录;5.实习人员对案件的观点;6.心得体会。
㈣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5次整理案卷归档的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准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1.案件审理时间、判决书签收时间、整理卷宗时间;2.案卷内容、装订卷宗时间;3.卷宗归档交接人、交接时间;4.整理卷宗的心得体会。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协助接待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活动的,接待笔录、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等资料必须有实习人员的姓名,但须在实习人员姓名后加“(实习)”,否则该项实习材料无效。
第十四条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㈠考核材料齐全的进入书面考核程序;
㈡考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在受理考核材料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按时补正材料齐全的,进入书面考核程序;
㈢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齐全的,考委会将给予考核材料不合格处理。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五条 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即进入考核程序,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预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材料,查看实习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及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相关资料,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的情形;如有违反该规定情形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处理。
㈡书面考核材料符合本规则及相关要求的,适时安排实习人员面试考核;
㈢书面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则及相关要求的,书面通知实习人员重新申报考核材料并参加下一批的面试考核。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六条 考委会安排面试考核小组,负责实施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小组由5人组成。
第十七条 在考核委委员中选任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时,应当兼顾不同专业领域;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参加面试考核时,应着正装参加面试考核活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㈠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㈡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㈢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 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律协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面试考核小组在对实习人员考核前,应当告知实习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习人员申请回避的,应进入下一次面试。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严肃考场纪律,实习人员应着正装参加面试考核活动。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采取实习人员固定题目回答与互动式问答方式进行。
固定题目回答抽取2道随机题、1道必答题方式进行;
互动式问答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期间表现、律师执业技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是:
㈠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㈡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㈢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30%;
㈣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0%;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的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实习人员表现进行评分。
㈠5名成员中有4名(含本数)以上评委打分超过60分,且5名评委的平均分为60分以上,为面试考核合格。
㈡5名成员中有3名(含本数)以上评委打分不足60分的,由5名评委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为实习人员最后面试考核成绩。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流程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面试考核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㈠实习人员实行抽签方式确定参加面试考核的顺序。
㈡实习人员作自我介绍,进行2分钟的个人展示。
为彰显公平原则,实习人员均不得介绍本人姓名、指导律师、实习律师事务所名称信息。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仪容仪表、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㈢考察实习人员对律师职业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较强的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㈣考察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能力、法律运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询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核要求: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㈤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人员遇到时的解决方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考核要求: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㈥面试考核结束,考核组成员对实习人员进行现场点评,点评应当包括:面试过程中的表现情况、缺点、优点、需要改进的地方,下一步努力的方向等等。
㈦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束离场后,考核小组成员对实习人员表现情况分别进行打分、评议。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 面试考核过程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书面审查合格、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协在菏泽律师网对其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个5工作日。
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市律协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协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㈠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㈢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㈣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㈤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经市律协考核合格的,市律协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公示期满15日内到市律协领取考核合格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协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1、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第㈠项“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规定或者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被开除公职的”、(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且该实习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2、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六条一款第㈢“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㈣“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㈥“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㈦“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㈩“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3、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㈠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㈡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㈢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4、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实习人员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实习。
参加考核但未在公示名单中的实习人员,须到市律协领取《考核不合格通知书》,此公示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视为《考核不合格通知书》已送达。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该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除本条第一款第㈠、㈡、㈢、㈣项规定的情形外,实习人员未通过考核的,可以准予其再次进行实习考核。
实习人员三次考核仍未通过,应重新申请实习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未通过面试考核的,应当参加下一批次的面试考核活动。实习人员参加第三次面试考核时,指导律师及其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在场。
第三十四条 对实习人员在材料审核、面试考核中未通过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将对该所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由市律协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市律协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后实习人员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㈠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市律协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㈡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考核委、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委考核的,由市律协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一到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协备案,并抄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市律协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律协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考核委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协应当停止其在考核委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㈠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㈡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㈢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㈣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㈤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律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菏泽市辖区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菏泽市辖区内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依据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中二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菏泽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颁布的有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