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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律师说法: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作者:
admin
来源:
菏泽市律师协会
2020-03-2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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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一线,以案普法。菏泽市司法局、菏泽市律师协会、中国山东网联合推出《战“疫”——律师说法》栏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很多前线医务人员在救治感染者期间感染了新冠肺炎。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这一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在我国法律中都规定了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徐秋雷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医护人员如果在救治病人过程中,感染了新冠肺炎,算不算是工伤?除了医护人员,其他人如果由于工作原因感染了疫情,属不属于工伤?

徐秋雷律师介绍,《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可知: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救治病人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同时也可以得出: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徐律师说,因为国家也是考虑到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相对来说工作风险较高,同时他们也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一旦被感染,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必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三项要求。

而不管企业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都不能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感染的新冠肺炎,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不是因为你从事这份工作而导致的,另外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所以很难认定是否是在单位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所以,难以认定工伤。

疫情期间,我们要感谢那些奋不顾身,坚守一线的工作人员,是他们的坚守给了我们希望,保护了我们的安全。希望大家都能做好防护,照顾好自己,你的健康,就是他们最大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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