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一线,以案普法。大家好,这里是由菏泽市司法局、菏泽市律师协会、中国山东网联合推出的战“疫”律师说法。
今年一月份以来,我国遭遇了比较严重的新冠疫情。国家和政府为抗击疫情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多项举措,有效的控制了疫情,但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近日,员工因疫情隔离的,隔离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备受关注。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韩尚耀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由于被隔离人员病情阶段以及隔离措施不同,需根据其隔离的性质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1、对于处在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此种隔离主要是人民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考虑,为控制疾病传播,对可能患病的对象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故在该情况下,劳动者被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2、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患者以及疑似病人,一旦被确诊,“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则应当按照病假进行处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在该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韩尚耀律师提醒,面对如此突发性疫情,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都需要遵守政府部门下发的政策,积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做好隔离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