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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利权类的相关问题

作者:
admin
来源:
菏泽市律师协会
2020-03-2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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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由菏泽市司法局、菏泽市律师协会、中国山东网联合推出的律师说法节目。本期节目探讨的是专利权类的相关问题。


最近的一个案例又牵扯到了关于专利的话题。这是一个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案件。2012年6月27号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藤编沙发(气泵联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2年12月5日获得授权并公告。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山东省雅尚名品家居公司在市场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上述外观产品。后原告对上述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了购买,并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公证处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保全。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原告专利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雅尚名品家居公司称,2011年3月6日,案外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就已经委托某印刷公司印刷了该铁架功能气缸椅。并在2011年11月7日,与丹麦某主体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向其销售铁架功能气缸椅,数量为252件,合计金额为14419.22美元,青岛港物流信息网的船舶箱货跟踪网页显示:2011年12月31日该批货物在青岛保税港入港,通过水路运输于2012年1月2日离港,目的地为丹麦奥尔胡斯。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 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的侯圣文律师介绍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依照《专利法》第23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最高人民法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规定的现有设计。 为什么雅尚名品家居公司不能构成侵犯专利权? 侯律师表示,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外贸销售合同和产品宣传图册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2012年6月27日之前,曹普公司已经印刷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并对外销售,该外观设计已为公众所知晓,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因此不构成侵犯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为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诉讼代理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圣文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依照《专利法》第23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规定的现有设计。  “本案中,在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2012年6月27日之前,曹普公司就已经印刷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并对外销售到丹麦,该外观设计已为国内外公众所知晓,被告提供的外贸销售合同和产品宣传图册等证据也能够相互印证。这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因此不能构成侵犯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侯律师告诉记者。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侯圣文律师介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侵犯专利权分为三个条件:  第一,作为原告来讲,专利需合法有效。如果原告有专利证书,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若侵权人无法否认此专利权,就可以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二,原告要拿出相关证据,以此证明被告实施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三,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侯律师表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审理过程,前后耗时一年多。由于雅尚家居公司使用属于现有设计,在中艺公司申请专利日之前就已生产销售,因此不能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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