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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律师说法:利用疫情诈骗,必将严惩!

作者:
admin
来源:
菏泽市律师协会
2020-03-2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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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一线,以案普法。这里是由菏泽市司法局、菏泽市律师协会、中国山东网联合推出的战“疫”律师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出现了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案件,首例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应某诈骗案。 2020年2月3日,被害人因疫情防控需要,想要购买医用口罩自用及分发给周边朋友,嫌疑人应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虚构自己医院女护士的身份,谎称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骗取被害人6295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以涉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的胡文波律师解答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行为都有哪些规定? 胡律师表示,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000元以上较大,10万以上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特别巨大)。

除了谎称有口罩购买渠道,骗取他人财物这类事件,还有人在街面上捡拾废弃口罩,进行回收再加工。针对于此类行为,我国法律方面有哪些处罚措施?

胡律师回答,这类行为严重威胁医疗卫生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性质十分恶劣。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情节轻微的,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销售金额的多少,最高可无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此类犯罪,根据其行为还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可根据案件情节不同,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胡律师提醒,请大家一定要提高防骗意识。如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水,请到有资质的正规药店购买,网上购买也要到正规店铺下单。 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际,不法分子自以为看到商机,利用疫情实施诈骗行为,大发国难财,对国不忠,丧失了做人的底线,这注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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