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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律师说法:借款人能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作者:
admin
来源:
菏泽市律师协会
2020-03-2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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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一线,以案普法。菏泽市司法局、菏泽市律师协会、中国山东网联合推出《战“疫”——律师说法》栏目。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医护、公安、交通、城管等一线部门及社区的工作人员,包括一些志愿者没日没夜的奋战在抗战的一线,才有了今天疫情防控的成绩,但总有一小部分人控制不了自己情绪,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要求,尤其是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很多人开始放松警惕,漠视疫情防控措施,以辱骂、威胁等方式,扰乱正常的防疫工作秩序,甚至还有些人对防疫人员大打出手。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潘帅为我们分析了这种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

第一,法律上对于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的不法行为,是否有比较严厉的惩罚手段?

据潘律师介绍,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莫过于刑事处罚,像刚才提到的这部分人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第27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今年2月10号两高两部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一般情况下,妨害公务罪要求侵犯的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阻碍的是村委会、小区物业或者是志愿者的防疫工作,是不是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潘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给出的答案是: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如果是为防控疫情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动员的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可以认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公益保护的对象。对于他们依职权行使的与防疫、检疫相关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务行为。

对于由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等自发组织、采取有关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员,在执行防控措施时受到暴力、威胁的,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但这并不代表不必负责,仍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数医务工作者、党员干部、基层工作人员、志愿者勇敢逆行,为我们的生命安全冲锋陷阵,大家都应该多一分理解,少一分抱怨,一时的冲动,可能是一辈子的悔恨。

借款人能否以疫情构成

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潘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确实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很多人对这个规定是有误解的,以为出现不可抗力就能免责。

这个法条里包含了两层意思:出现了不能履行合同的后果,这个后果是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的。特别提醒大家注意,这里的不能履行合同是一个法律概念,与生活中的理解不同,不能履行必须是主观上想履行,但客观上无法履行的情形。打个比方,一位歌手与客户签了协议,在客户下周的开业活动中现场为其演出,但是协议签订后遇到交通事故,受伤了,没法参加当日活动了,这就是履行不能。或者说,我看上了某人收藏的一款邮票,达成了口头协议要买这个邮票,但是第二天失火了,邮票没了,像这种特定物灭失也属于履行不能。

刚才提到的借款合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给付金钱,而金钱又属于种类物,一般不存在客观上履行不能的情况,只可能发生暂时还不上或者是不想还。

虽然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了新冠病毒的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我们认为因疫情原因最有可能导致的情形是企业资金紧张,无法按期还款,这属于“履约困难”,并非“履行不能”,所以借款人的还款违约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如果是这种不可抗力出现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根据不可抗力对其合同履行的影响,可以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对于借款人来说,无法通过不可抗力免除责任,那是否有途径降低损失呢?

潘律师说,如果是因疫情发生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出现了履约困难,按照今年2月1号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专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这里特别提醒,这个通知仅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必须是主动和银行申请、沟通,说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潘律师表示,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构不成履约不能,想延期还款或续贷必须主动联系银行,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受疫情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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